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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許多臉書使用者在臉書發文,聲明自己持有臉書照片、文字所有權,並不允許臉書未經同意就擅加使用。但因使用者註冊同時,就已同意臉書的使用條款「臉書可根據使用者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,讓臉書擁有非獨有、可轉讓、可再授權、免版稅的全球授權。」此種發文聲明所有權方式無效。律師表示,臉書使用條款為「附合契約」,有資訊不對等之嫌,有再修正、討論條文的空間。申請臉書帳號,只要填入姓名、電話或e-mail、性別、生日、設定密碼,按下「註冊」即可。但多數人往往忽略「註冊」按鈕上方小字,「一旦點擊註冊,即表示你同意使用條款,而且你也閱讀了資料政策,包括 Cookie 的使用。」要看使用者條款,得點下連結,連到另一個網頁閱覽。臉書使用條款第2條第1項規定,「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,如相片和影片(智財權內容),將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,具體給予我們以下權限:您給予我們非獨有、可轉讓、可再授權、免版稅的全球授權,使用您發佈在 Facebook 或與 Facebook 關聯的任何智財權內容(智財權授權)」引發爭議。許多人po文抵制,但因申請臉書時即已「同意」該條使用者條款,不可能單憑貼文,就要求臉書改善。台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黃雅萍表示,臉書註冊頁面的設計,造成使用者申請帳號時無法在同一頁面閱覽使用條款,不能在勾選「同意」後再進行註冊程序,也無法保證每位消費者都閱覽且知悉使用條款。這樣的擬制同意,不能視同使用者已了解使用條款,也是有問題的定型化契約,應有修改空間。律師蔡碧仲指出,臉書的使用條款,是在例如保險、房屋買賣等常見的「附合契約」,由當事人單方面制訂契約內容,當事人或消費者只能接受。縱使基於「契約自由原則」,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,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、禁止規定、公序良俗,但這種表面契約自由,實質資訊、勢力不對等的使用條款,若使用者有異議,應能向臉書反應修正。

申請臉書帳號,只要填入姓名、電話或e-mail、性別、生日、設定密碼,按下「註冊」即可。但多數人往往忽略「註冊」按鈕上方小字,「一旦點擊註冊,即表示你同意使用條款,而且你也閱讀了資料政策,包括 Cookie 的使用。」 圖/翻攝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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臉書使用條款第2條第1項規定,「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,如相片和影片(智財權內容),將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,具體給予我們以下權限:您給予我們非獨有、可轉讓、可再授權、免版稅的全球授權,使用您發佈在 Facebook 或與 Facebook 關聯的任何智財權內容(智財權授權)」。 圖/翻攝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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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aulafleburt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